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标准
一、排放标准
1、我国十分重视农村污水处理设备、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工作,早在1963年卫生部发出《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水、污物消毒处理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解决医院污水、污物处理设备。
2、1983年颁实施GBJ48-83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(试行)。
3、1984年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六条招出:排放病原体的污水,必须经过消毒处理,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准排放。
4、1996年修订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,将GBJ48-83《医院污水排放标准》纳入GB8978-1996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。
5、2001年发布GB18466-2001《医疗机构污水排放》要求,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。
6、2005年发布、2006实行GB18466-2005《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》,要求新、扩、改建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按本标准实施管理。
排放标准: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≥1h,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~10mg/L。
预处理标准: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≥1h,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~8mg/L。
2)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。
3、其他要求
(1)、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综合医疗机构,污水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。
(2)、禁止向GB3838 I、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,GB3097一、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。
(3)、带传染病的综合医疗机构,应将传染病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。传染病房的污水、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。
(4)、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,苦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,应进行脱氯处理,使总余氯小于0.5 mg/L。
(5)、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,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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